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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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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答记者问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答记者问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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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7-06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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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出通知,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同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就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选择这个时机进行药品价格改革?     答:2000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在当时医疗保险制度、药品招标采购政策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与同期卫生、医保制度以及药品市场发育程度是适应的,体现了政府调控与市场竞争相结合的原则。在初始阶段,采取略低于市场价格制定最高零售限价并逐步降低的办法,十多年来开展多次降价行动,对遏制药价不合理上涨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药品价格管理面临的体制机制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药品市场充分竞争,公立医院销售药品价格全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确定,医保控费能力和药品价格市场监管能力也明显增强。这些变化,为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创造了条件。从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本身来看,也存在明显不适应形势变化的地方:一是不能及时反映和引导市场供求;二是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功能重叠;三是对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拉低作用越来越弱。因此,加快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势在必行,时机也已经成熟。     问:此次药品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价格改革和深化医改的总体部署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即开始研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思路和方案。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地方和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最终形成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     药品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具体分为五类情况:一是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二是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三是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四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考虑到此类药品目前实行严格的生产流通管制、临床使用规范、价格和市场稳定,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五是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药品,仍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按照“统筹考虑、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同时提出了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和价格行为监管的具体措施,以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进一步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问: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是否意味着政府完全放开了药品价格的管理?     答:从国外情况看,绝大部分国家对药品价格都进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限制市场销售价格,采取这类方式的主要是社会医保体系尚不成熟的国家或没有实行单一社会医保体系的国家。另一类是不直接限制市场交易价格,通过强化医保、采购和价格行为等综合监管,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采取这类方式的主要是社会医保体系相对成熟统一的国家和地区。这种方式已经逐渐成为主流。     我国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有关部门将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一是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充分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二是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医保部门要研究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合理确定采购价格。三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四是强化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监测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行为,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问: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药品价格会不会出现大幅上涨?     答:推进药品价格改革,要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政策间的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会保持基本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总体上看,由于有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机制的综合制约,加之对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强化,将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因此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同时,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对市场交易价格将发挥较强的引导作用,特别是加强医保和招标采购政策衔接,将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经过几轮调整后,就可以反映市场的真实情况,使药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     问:为什么在取消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要同步部署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答:药品价格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在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取消政府定价不是一放了之,不等于放任不管,而是表明政府的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加快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工作重点从监管价格水平加快向监管价格行为转移。部署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迫切需要,也是切实推进价格职能转变和工作重心转移的必然要求。     问: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政府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如何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     答: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各有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确保市场基本平稳。价格主管部门将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研究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指导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引导药商和群众预期。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三是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维护药品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在近期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四是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58全国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问:药品价格改革后,价格主管部门主要监管哪些价格违法行为?     答: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问:价格主管部门对扰乱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如何加大处罚力度?     答:价格主管部门将严格依法行政,依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大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特别是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把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列入价格诚信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列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答记者问

【概要描述】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出通知,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同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就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选择这个时机进行药品价格改革?

 

  答:2000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在当时医疗保险制度、药品招标采购政策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与同期卫生、医保制度以及药品市场发育程度是适应的,体现了政府调控与市场竞争相结合的原则。在初始阶段,采取略低于市场价格制定最高零售限价并逐步降低的办法,十多年来开展多次降价行动,对遏制药价不合理上涨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药品价格管理面临的体制机制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药品市场充分竞争,公立医院销售药品价格全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确定,医保控费能力和药品价格市场监管能力也明显增强。这些变化,为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创造了条件。从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本身来看,也存在明显不适应形势变化的地方:一是不能及时反映和引导市场供求;二是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功能重叠;三是对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拉低作用越来越弱。因此,加快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势在必行,时机也已经成熟。

 

  问:此次药品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价格改革和深化医改的总体部署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即开始研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思路和方案。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地方和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最终形成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

 

  药品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具体分为五类情况:一是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二是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三是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四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考虑到此类药品目前实行严格的生产流通管制、临床使用规范、价格和市场稳定,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五是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药品,仍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按照“统筹考虑、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同时提出了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和价格行为监管的具体措施,以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进一步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问: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是否意味着政府完全放开了药品价格的管理?

 

  答:从国外情况看,绝大部分国家对药品价格都进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限制市场销售价格,采取这类方式的主要是社会医保体系尚不成熟的国家或没有实行单一社会医保体系的国家。另一类是不直接限制市场交易价格,通过强化医保、采购和价格行为等综合监管,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采取这类方式的主要是社会医保体系相对成熟统一的国家和地区。这种方式已经逐渐成为主流。

 

  我国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有关部门将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一是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充分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二是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医保部门要研究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合理确定采购价格。三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四是强化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监测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行为,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问: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药品价格会不会出现大幅上涨?

 

  答:推进药品价格改革,要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政策间的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会保持基本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总体上看,由于有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机制的综合制约,加之对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强化,将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因此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同时,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对市场交易价格将发挥较强的引导作用,特别是加强医保和招标采购政策衔接,将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经过几轮调整后,就可以反映市场的真实情况,使药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

 

  问:为什么在取消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要同步部署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答:药品价格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在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取消政府定价不是一放了之,不等于放任不管,而是表明政府的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加快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工作重点从监管价格水平加快向监管价格行为转移。部署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迫切需要,也是切实推进价格职能转变和工作重心转移的必然要求。

 

  问: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政府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如何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

 

  答: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各有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确保市场基本平稳。价格主管部门将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研究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指导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引导药商和群众预期。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三是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维护药品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在近期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四是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58全国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问:药品价格改革后,价格主管部门主要监管哪些价格违法行为?

 

  答: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问:价格主管部门对扰乱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如何加大处罚力度?

 

  答:价格主管部门将严格依法行政,依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大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特别是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把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列入价格诚信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列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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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出通知,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同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就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选择这个时机进行药品价格改革?

 

  答:2000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在当时医疗保险制度、药品招标采购政策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与同期卫生、医保制度以及药品市场发育程度是适应的,体现了政府调控与市场竞争相结合的原则。在初始阶段,采取略低于市场价格制定最高零售限价并逐步降低的办法,十多年来开展多次降价行动,对遏制药价不合理上涨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药品价格管理面临的体制机制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药品市场充分竞争,公立医院销售药品价格全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确定,医保控费能力和药品价格市场监管能力也明显增强。这些变化,为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创造了条件。从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本身来看,也存在明显不适应形势变化的地方:一是不能及时反映和引导市场供求;二是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功能重叠;三是对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拉低作用越来越弱。因此,加快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势在必行,时机也已经成熟。

 

  问:此次药品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价格改革和深化医改的总体部署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即开始研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思路和方案。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地方和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最终形成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

 

  药品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具体分为五类情况:一是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二是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三是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四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考虑到此类药品目前实行严格的生产流通管制、临床使用规范、价格和市场稳定,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五是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药品,仍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按照“统筹考虑、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同时提出了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和价格行为监管的具体措施,以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进一步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问: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是否意味着政府完全放开了药品价格的管理?

 

  答:从国外情况看,绝大部分国家对药品价格都进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限制市场销售价格,采取这类方式的主要是社会医保体系尚不成熟的国家或没有实行单一社会医保体系的国家。另一类是不直接限制市场交易价格,通过强化医保、采购和价格行为等综合监管,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采取这类方式的主要是社会医保体系相对成熟统一的国家和地区。这种方式已经逐渐成为主流。

 

  我国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有关部门将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一是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充分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二是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医保部门要研究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合理确定采购价格。三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四是强化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监测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行为,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问: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药品价格会不会出现大幅上涨?

 

  答:推进药品价格改革,要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政策间的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会保持基本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总体上看,由于有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机制的综合制约,加之对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强化,将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因此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同时,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对市场交易价格将发挥较强的引导作用,特别是加强医保和招标采购政策衔接,将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经过几轮调整后,就可以反映市场的真实情况,使药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

 

  问:为什么在取消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要同步部署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答:药品价格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在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取消政府定价不是一放了之,不等于放任不管,而是表明政府的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加快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工作重点从监管价格水平加快向监管价格行为转移。部署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迫切需要,也是切实推进价格职能转变和工作重心转移的必然要求。

 

  问: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政府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如何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

 

  答: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各有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确保市场基本平稳。价格主管部门将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研究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指导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引导药商和群众预期。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三是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维护药品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在近期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四是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58全国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问:药品价格改革后,价格主管部门主要监管哪些价格违法行为?

 

  答: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问:价格主管部门对扰乱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如何加大处罚力度?

 

  答:价格主管部门将严格依法行政,依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大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特别是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把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列入价格诚信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列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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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数量:46
国家医保:乙类
类别:OTC甲类
成分:三七、五灵脂、蒲黄、延胡索、川芎、木香、小茴香、冰片。
功能主治:通调气血,止痛调经。用于经期腹痛及因寒所致的月经失调。
服法用量:一次3-5粒,一日3次
 乳核内消胶囊
乳核内消胶囊
药品名称:乳核内消胶囊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90509
规格:每粒装0.5g
批文数量:1家投产
类别:处方
成分:浙贝母、当归、赤芍、漏芦、茜草、香附、柴胡、橘核、夏枯草、丝瓜络、郁金、甘草。
功能主治:疏肝活血,软坚散结。用于经期乳胀痛有块,月经不调或量少色紫成块及乳腺增生。
服法用量:一次5粒,一日2次
 康媛颗粒
康媛颗粒
药品名称:康媛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3338
规格:每袋装18g
批文数量:6
类别:处方
成分:黄芪、当归、枸杞子、香附(制)、柴胡、茯苓、续断、白芍、白术(炒)、甘草、陈皮。
功能主治:疏肝解郁,理气止痛,养血调经。用于经前紧张综合症及原发性痛经,经前期乳房胀痛,经来小腹疼痛。
服法用量:一次1袋,一日3次
 甲硝唑栓
甲硝唑栓
药品名称:甲硝唑栓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8324
规格:0.5g
批文数量:31
国家医保:甲类
类别:OTC乙类
成分:甲硝唑
功能主治:抗菌消炎。用于细菌性阴道病、滴虫性阴道炎。
服法用量:一次1枚,一日1次
 伤痛宁胶囊
伤痛宁胶囊
药品名称:伤痛宁胶囊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90292
规格:每粒装0.3g
批文数量:3
类别:处方
成分:乳香(制)、没药(制)、甘松、延胡索(醋制)、细辛、香附(制)、山柰、白芷。
功能主治:散瘀止痛,用于跌打损伤,闪腰挫气,症见皮肤青紫、瘀斑、肿胀、疼痛、活动受限。
服法用量:一次5粒,一日2次
 克痹骨泰胶囊
克痹骨泰胶囊
药品名称:克痹骨泰胶囊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3344
规格:每粒装0.5g
批文数量:6
类别:处方
成分:石见穿、白花蛇舌草、延胡索、没药(制)、血竭、土鳖虫、巴戟天。
功能主治:清热化湿,祛风通络,活血止痛。用于风湿热痹,瘀血痹痛,类风湿性关节炎。联合乌鸡白凤丸治疗痛风效果好。
服法用量:一次4粒,一日2次
 骨刺消痛胶囊
骨刺消痛胶囊
药品名称:骨刺消痛胶囊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93119
规格:每粒装0.3g
批文数量:43
类别:处方
成分:制川乌、制草乌、秦艽、白芷、甘草、粉萆薢、穿山龙、薏苡仁、制天南星、红花、当归、徐长卿。
功能主治:祛风止痛。用于骨质增生、风湿性关节炎,风湿痛。
服法用量:一次4粒,一日2-3次
 根痛平胶囊
根痛平胶囊
药品名称:根痛平胶囊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80318
规格:每粒装0.5g
批文数量:33
类别:OTC甲类
成分:白芍、葛根、燀桃仁、红花、醋乳香、醋没药、续断、烫狗脊、伸筋草、地黄、牛膝、甘草。辅料为玉米淀粉、硬脂酸镁、滑石粉。
功能主治:活血,通络,止痛。用于风寒阻络所致颈、腰椎病,症见肩颈疼痛、活动受限、上肢麻木。
服法用量:一次6粒,一日2次
 复方天麻颗粒
复方天麻颗粒
药品名称:复方天麻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63364
规格:每袋装15g
批文数量:20
类别:OTC甲类
成分:天麻、五味子、麦冬。辅料为甘油磷酸钠、苯甲酸钠、蔗糖、柠檬香精。
功能主治:健脑安神。用于失眠健忘及神经衰弱。
服法用量:一次1袋,一日2次
 消渴降糖胶囊
消渴降糖胶囊
药品名称:消渴降糖胶囊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63030
规格:每粒装0.3g(相当于原药材3g)
批文数量:34
类别:处方
成分:番石榴叶。
功能主治:生津止渴,甘平养胃,涩敛固阴。用于多饮,多尿,多食,消瘦,体倦无力,尿糖及血糖升高之消渴症;轻度及中度成年型糖尿病。
服法用量:一次3~5粒,一日3次
 冠脉康片
冠脉康片
药品名称:冠脉康片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93224
规格:每片重a0.4g
批文数量:11
类别:处方
成分:三七、赤芍、佛手、泽泻、甘草。
功能主治:活血化瘀,理气止痛,有扩张冠状血管,增加血流量的作用。用于冠心病的胸闷和心绞痛,对高胆固醇血症和高甘油三酯血症亦有一定疗效。
服法用量:一次4-5片,一日3次
 丹灯通脑片
丹灯通脑片
药品名称:丹灯通脑片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90394
规格:每片重0.53g
批文数量:3
国家医保:乙类
类别:处方
成分:丹参、灯盏细辛、川芎、葛根。
功能主治:活血化瘀,祛风通络。用于瘀血阻络所致的中风,中经络证。
服法用量:一次4片,一日3次
 抗痨颗粒
抗痨颗粒
药品名称:抗痨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5668
规格:每袋装14g(相当于总药材7g)
批文数量:5
类别:处方
成分:矮地茶、百部、桑白皮、穿破石、五指毛桃、白及。
功能主治:活血止血,散瘀生新,祛痰止咳。用于浸润型肺结核,痰中带血。
服法用量:开水冲服。一次14g,一日3次。
 橘红痰咳颗粒
橘红痰咳颗粒
药品名称:橘红痰咳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5272
规格:每袋装10g
批文数量:14
国家医保:乙类
类别:OTC甲类
成分:化橘红、苦杏仁、蜜百部、水半夏(制)、白前、茯苓、五味子、甘草。辅料为柠檬酸、蔗糖、糊精。
功能主治:理气祛痰,润肺止咳。用于感冒、咽喉炎引起的痰多咳嗽,气喘。
服法用量:一次1-2袋,一日3次
 喘嗽宁片
喘嗽宁片
药品名称:喘嗽宁片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83057
规格:每片重0.36g
批文数量:14
类别:处方
成分:白果、苦杏仁、地龙、桑白皮、陈皮、黄芩、茯苓、白前、苦参、甘草。
功能主治:清热平喘,止咳化痰。用于支气管哮喘,喘息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早期。
服法用量:一次3-4片,一日3次
 疏风散热胶囊
疏风散热胶囊
药品名称:疏风散热胶囊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4065
规格:每粒装0.25g
批文数量:2
类别:OTC乙类
成分:金银花、连翘、忍冬藤、桔梗、薄荷、牛蒡子、地黄、淡竹叶、荆芥、栀子、淡豆豉、甘草。辅料为硬脂酸镁。
功能主治:清热解毒,疏风散热。用于风热感冒,发热头痛,咳嗽口干,咽喉疼痛。
服法用量:一次3-4粒,一日3次
 穿心莲内酯片
穿心莲内酯片
药品名称:穿心莲内酯片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73138
规格:每片含穿心莲内酯50mg(薄膜衣片)
批文数量:14
类别:处方
成分:穿心莲内酯
功能主治:清热解毒,抗菌消炎。用于上呼吸道感染,细菌性痢疾。
服法用量:一次2-3片,一日3-4次
 枣仁安神颗粒
枣仁安神颗粒
药品名称:枣仁安神颗粒 分类:镇静安神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3837
规格:每袋装5g
批文数量:9
国家医保:乙类
类别:OTC乙类
成分:酸枣仁(炒)、丹参、五味子(醋炙)。辅料为糊精。
功能主治:补心安神,用于失眠、头晕、健忘。
服法用量:一次1袋,一日1次
 通滞苏润江胶囊
通滞苏润江胶囊
药品名称:通滞苏润江胶囊
分类:骨伤风湿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5652
规格:每粒装0.3g
批文数量:7
国家医保:乙类
类别:处方
成分:番泻叶、秋水仙、诃子肉、盒果藤、巴旦仁、西红花、司卡摩尼亚脂。
功能主治:开窍阻滞,消肿止痛,用于关节骨痛,风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坐骨神经痛。
服法用量:一次5-7粒,一日2次
 消栓颗粒
消栓颗粒
药品名称:消栓颗粒 分类:心脑类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33085
规格:每袋装4g
批文数量:1家投产
国家医保:乙类
类别:处方
成分:黄芪、当归、赤芍、地龙、红花、川芎、桃仁。
功能主治:补气,活血,通络。用于中风气虚血瘀症,半身不遂,口眼歪斜,语言蹇涩,面色恍白,气短乏力,舌质暗淡,脉沉无力。
服法用量:一次1袋,一日3次
 菖麻熄风片
菖麻熄风片
药品名称:菖麻熄风片
分类:儿科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140013
规格:0.53g*24片
批文数量:1
类别:处方
成分:白芍、天麻、石菖蒲、珍珠母、远志。
功能主治:平肝熄风,安神化痰。用于轻中度小儿多发性抽动症属中医肝风内动挟痰证者。
服法用量:口服。4~6岁,一次1片,一日3次;7~11岁,一次2片,一日3次;12~14岁,一次3片,一日3次。疗程为4周。
 前列闭尔通栓
前列闭尔通栓
药品名称:前列闭尔通栓
分类:男科泌尿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0130
规格:2.2g*6s 2.2g*8s 2.2g*12s
批文数量:1
类别:处方
成分:马鞭草、王不留行、白花蛇舌草、三七、穿山甲(制)、土鳖虫、琥珀、蜈蚣、栀子、黄连、黄柏。
功能主治:清热利湿,祛瘀通闭。用于良性前列腺增生症属湿热瘀阻证,证见:夜尿频多、尿道灼热、排尿困难、小腹胀满、尿后余沥不尽等症。
服法用量:直肠给药。睡前和晨起排便后用药,将药栓塞入肛门4~6cm处,每次1粒,一日2次。30天为一个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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